從牙牙學語開始,我們便清楚知道自己每一刻都在做選擇。
每次向爸媽吵著要吃的糖果、路邊看到喜歡就抓著不放的玩具、碗中每次都挑掉的青菜,一直到開始上學、出了社會,我們清楚知道自己正不斷做著選擇。但是,這樣深刻的感受是真實的嗎?你的選擇真的是你的選擇嗎?(趁機置入性行銷一下:〈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自由意志可能(不)存在嗎?
「自由意志」(free will)是從古至今的哲學大哉問,究竟人有沒有能力進行獨立的決定,是自由意志存在與否的重要憑據之一。從決策研究的角度來看,我們觀察到的選擇,純粹是根據個人的完全獨立的主觀偏好而來,還是受到環境、過去經驗所影響。已經有很多研究顯示,人的決策很容易被所給予的資訊和環境所誘導,但有沒有可能只要控制重要的外在因素,就可以完全控制一個人的決策呢?
基於我們的主觀經驗,先暫時不提其他複雜的的人生抉擇,至少我中午走進飲料店,選擇我最愛的烏龍拿鐵加珍珠少糖少冰(aka 值班生命之水),這件事是完全根據我自己的喜好,是我自己獨立決定的,總沒錯吧!但仔細想想,如果今天你經過飲料店的時候,他公休沒開,你有辦法選擇點烏龍拿鐵嗎?更甚者,當初你從小到大生長的地方根本沒有飲料店,你會想到要走去飲料店買飲料嗎?由此可知,沒有一個選擇是可以完全獨立進行,而和環境條件無關。但是,這樣就代表我們沒有自由意志嗎?
決定論對自由意志的挑戰
「決定論」(determinism)認為在每個時刻下,宇宙的狀態都取決於前一刻的狀態。而這些狀態之間透過所謂自然定律(natural law)所聯繫著。舉例來說,你在某一時刻,看到一顆球從斜坡上滾下,根據牛頓定律,只要知道如重力加速度等參數,你就可以知道上一秒球的位置和它的速度,可以不斷往前推進,也可以預測幾秒後物體的行為。如果人類的行為源自於大腦,而大腦裡面的神經細胞遵循著基本的物理化學原理,那我們的行為,是不是可以由上一刻大腦裡面的各種神經訊號、化學物質所直接決定?如果是這樣,那我們的自由意志的角色,豈不蕩然無存?
神經科學研究對自由意志的檢視
1964年,Kornhuber和Deecke (1964)就已經發現,人在彎曲手指之前數百毫秒,就已經可以在大腦記錄到神經訊號的變化。因為研究神經突觸電訊號而榮獲諾貝爾獎生理醫學獎的John Eccles (也算是我的師公)認為,人心裡想著要運動手指的「意圖」理當要比這個電訊號還要早,否則很難解釋自己彎曲手指這件事情,是如何透過自由意志決定的。
1980年代,自由意志因為神經科學家Benjamin Libet經典的實驗,而受到嚴峻的挑戰。Libet設計了一個時鐘(如下圖),給受試者一個按鈕,叫受試者自己決定時間按下按鈕,同時並記下自己按下按鈕時,時鐘上的圓點走到哪裡。如果按鈕的動作是透過自由意志決定的,腦波訊號應該在決定後才會出現,負責將大腦的指令傳遞到手指的肌肉。然而他卻發現,雖然受試者記錄下自己做決定的時間比真正按下按鈕時間提早約200毫秒,但大腦的神經訊號卻比按鈕時間早了550毫秒就出現了,換句話說,在你自己做出按鈕決定的350毫秒之前,控制手指運動的腦波訊號就已經出現了。

Libet’s Clock,受試者利用按鈕時,圓點所在位置,做為受試者做出決定的時間依據

Libet 實驗的腦波訊號圖。受試者報告決定要按下按鈕的時間(W-Awareness of Intention),比按鈕時間(Action, 0 ms)提早約200毫秒。然而,對應的腦波訊號卻在按鈕前550毫秒就出現訊號變化(Rise of RP)。
當然,350毫秒的時間很短,很多人覺得實驗在時間量測上有所誤差,而對此有所批評。但後來的許多重複實驗,雖然測量到的時間有些出入,但腦波訊號變化大都在受試者做決定的時間之前。因此,開始有人認為,會不會我們的決定根本不是透過自由意志所做的,而是大腦因為神經訊號與化學訊息而做出選擇,我們的意識只是被「告知」選擇的結果,並以為結果是自己所決定的。我們一直以來覺得自己做決定的感覺,只是一種「幻覺」,只是選擇產生之後的結果。
雖然,神經科學家鮮少拿這樣的實驗結果公開去挑戰哲學家對於自由意志的信念(至少Libet本人多次公開表示,這樣的結果與自由是否存在無關),但這些證據依然引起哲學界的廣泛討論。
現在正如火如荼發展的腦機介面(brain computer interface)技術,已經可以透過記錄大腦運動區的在運動實際發生前的腦部訊號,即時將訊號解碼,幾乎無時差地去按照人的意念去控制機械手臂,發展新的義肢技術。在我的決策研究領域,我們也可以在大腦的回饋系統(reward system)、前額葉(frontal cortex)透過價值神經元(value neuron)的訊號,即時預測個體決策的結果。
自由意志的重要性
就算我們沒有自由意志,那又如何?我還不是可以照樣生活過日子?但在法律與社會秩序上,假如自由意志不存在,我們就需要重新思考法律對於行為責任的歸屬。想想看,有一些精神病患,在特定狀況下可能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現今的法律會因此給予特別的裁量。現今大部分社會的法律,將犯人犯罪時是否有控制自己的行為能力,視為重要的考量依據。這表示我們對於公平正義的追求,不僅僅是以行為造成的結果來評斷,行為背後的動機和自我對行為的控制性,對處罰的輕重有關鍵性的影響。假如自由意志不存在,那人還需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會不會我們的每個犯罪行為,都只是被上一秒宇宙中的分子、原子和自然定律所控制,這暗示著,即使時光倒帶一百次,我們有辦法改變自己的行為結果嗎?如果沒辦法,又要如何將行為造成的責任歸咎於個人呢?
當然,自由意志的討論非常複雜,有非常多的學術著作在研究與討論,絕對不能非黑即白的驟下定論,但對於研究決策的神經科學家來說,這是需要時時放在心裡的問題。畢竟科學本身是從哲學討論而誕生,科學的技術也終將回歸社會與人類文明當中被檢視。如何從自己從事的科學研究,看到所延伸出更龐大的社會人文脈絡,決定了科學家的層次。下次你再做任何選擇的時候,不妨思考一下這個問題,說不定會有什麼新的體悟 ♦
參考資料
- The Information Philosopher (http://www.informationphilosopher.com/freedom/libet_experiments.html)
- Julian Baggini , Freedom Regained: The Possibility of Free Will,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15)